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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联合发布开展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三年专项行动方案

2020-10-2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精神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5号)以及《自治区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切实做好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作,预防和减少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职业伤害事故的发生,加强尘肺病职工职业健康保护工作,现就开展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预防三年专项行动(以下称“三年专项行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大力推进重点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加强职业性尘肺病预防控制和尘肺病工伤职工救治工作,依法落实已参加工伤保险职工权益,确保重点行业和企业职工纳入工伤保险。

 二、工作重点

(一)开展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

自2020年开始,依据卫生健康部门职业病危害申报系统的申报信息,在全市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开展为期三年的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2020年底前用人单位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达到80%以上,2022年底前争取实现应保尽保。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职业病危害申报系统中的粉尘危害基础数据信息,特别是尘肺病重点行业的企业数、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和规模、法人代表、职工人数、职工个人身份信息及工作岗位等信息以及更新的情况。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跟踪检查扩面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合力推进工作落实。

(二)开展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工伤预防专项行动

自2020年开始,在全市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开展为期三年的工伤预防专项行动,有效降低工伤发生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7号)的规定和程序要求,结合我市尘肺病重点行业分布的实际情况,将相关尘肺病重点行业列入年度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合理确定我市涉及尘肺病重点企业工伤预防项目,并切实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绩效评估和验收等工作。粉尘危害高发企业要依法承担起尘肺病预防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好粉尘危害预防控制、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尘肺病预防宣传和培训等工作。

(三)提升尘肺病工伤职工待遇保障能力和水平

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职业性尘肺病人诊断和相关待遇保障工作。职业病诊断机构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符合职业性尘肺病相关诊断标准的,及时作出职业性尘肺病诊断。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已诊断且明确参加工伤保险的职业性尘肺病工伤职工,按规定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加强尘肺病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工作,切实将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尘肺病用药充分用于尘肺病工伤职工治疗。

三、实施步骤

(一)2020年工作步骤

1.制定方案(10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三年扩面计划具体实施方案。

2.摸清底数(10月)。加强与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粉尘危害基础数据信息,特别是尘肺病重点行业企业数、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和规模、法人代表、职工人数、职工个人身份信息及工作岗位等信息。各级社会社保经办机构将获取的信息与社保业务信息系统比对,掌握本地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3.精准预防(11月)。开展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工伤预防专项行动,结合本地尘肺病重点行业分布的实际情况,将相关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列入本地的年度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合理确定本地涉及尘肺病重点企业工伤预防项目,并切实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评估和验收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应督促粉尘危害高发企业要依法承担起尘肺病预防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好粉尘危害预防控制、组织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以及尘肺病预防宣传和培训等工作,做到精准预防,实现源头治理。

4.严格落实(11-12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卫生健康部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粉尘危害信息及税务、工商等部门的登记信息,经核实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及时发出参加社会保险通知书,用人单位收到参加社会保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仍未办理参保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报相关情况,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实,用人单位存在违反《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行为的,责令改正或者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二)2021年工作计划

巩固成果,形成机制。对已参保企业进一步落实就业人员应保尽保,对已参保的尘肺病职工落实其工伤保险待遇。总结前期工作经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各项长效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沟通,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资源共享,形成协调配合通力合作的工作局面,争取实现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全面提升社保经办机构的服务管理能力和保障水平。

(三)2022年工作计划

定期督导,总结经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通力合作、联合督导、适时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职业病危害申报系统粉尘危害数据库相关信息,定期督促检查尘肺病危害重点企业落实依法参保情况,将尘肺病危害重点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及时总结此次专项活动经验并报送至上级部门。

四、主要措施

(一)制定、分解下达年度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工伤保险三年专项行动参保计划。按照三年基本解决重点行业和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度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明确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重点行业和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计划,确定工作进度,将计划分解下达到各县区,并向自治区定期汇总报送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察的执法重点之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收集整理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辖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推动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三)为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在保持工伤保险框架的前提下,结合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采用切合实际、灵活快捷的缴费方式,加快推进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加强对尘肺病工伤职工的服务管理工作,在参保、认定、鉴定和享受待遇等环节做好服务工作,方便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和享受待遇。认真落实好工伤保险待遇定期调整确定政策,切实做好尘肺病工伤职工权益保障工作。

(四)积极开展工伤预防,从源头上遏制尘肺病的发生,有效降低重点行业和企业工伤风险。一是按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检查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履行法定义务,普遍开展职工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工伤预防知识上岗前培训。二是按照《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督促重点行业和企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做好从事有尘肺病职业危害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病检查。三是有效运用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机制,促进重点行业和企业重视加强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

(五)做好重点行业和企业参保的宣传工作。各地要利用多种方式,做好“三年专项行动”宣传工作,为推进重点行业和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型媒体,集中宣传“三年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对尘肺病防治的关心关注和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措施;重点行业和企业的职工在参保等方面的各项权利;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工伤保险在保障尘肺病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典型案例等。通过集中宣传,提高社会各届对开展“三年专项行动”,推进重点行业和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意义的认识,为推进重点行业和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在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生产、生活场所设立“三年专项行动”宣传栏、广告牌。帮助重点行业和企业职工全面了解国家和自治区政策以及参加工伤保险的各项权利,提高维权意识,自觉维护自身工伤保险权益。

五、组织实施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在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的统一指导下,通过建立长效沟通机制、细化任务分工、实现信息共享等措施,将各项工作任务抓细抓实。各县(区)特别是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要围绕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工伤保险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统一调度、定期督导检查、落实信息通报等制度,确保相关工作任务在规定时限内取得成效。 “三年专项行动”期间,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部门每年年底前将本地开展工作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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