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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政策问答

2020-06-19

一、《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适用人员范围有哪些?

答:《暂行办法》将两类港澳台人员纳入适用范围。第一类是就业人员,包括在内地(大陆)单位就业、办理了居住证的灵活就业、个体经营等各种形式的就业人员;第二类是非就业人员,包括在内地(大陆)居住办理了居住证但未就业的人员及在校大学生等。在珠海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依法同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在珠海市用人单位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如何办理参保?

答:被珠海市各类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为其到税务部门申报参保,咨询电话12366-2。


三、在珠海市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如何办理参保?

答:在珠海市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可到珠海市税务部门申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咨询电话12366-2。


四、在珠海市居住但未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如何办理参保?

答:在珠海市居住但未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到珠海市各社保经办机构或者居住地所在的村居委参加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城乡居民)。

其中扣缴账户为珠海市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农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之一网点开设的个人结算存折(借记卡)账户信息。如需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五、在珠海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政府财政如何补贴?

答:参加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政府财政按个人缴费额的65%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个人月缴费标准分为60元、100元和120元三个档次,对应每月参保缴费补贴为39元、65元和78元。


六、在珠海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港澳台居民,政府财政如何补贴?

持有珠海市居住证的港澳台人员(未成年人),以及在我市就读的港澳台学生可参加我市医疗保险,可以学生和未成年人或城乡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按年度筹资,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贴组成。

2019社保年度筹资标准如下:城乡居民个人缴费为410元,财政补贴590元,合计1000元;学生和未成年人个人缴费为180元,财政补贴为590元,合计770。

缴费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参保时距缴费年度末6个月以上的按年度费用全额缴费及补贴,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按年度费用的50%缴费及补贴。


七、在珠海市各类学校就读的港澳台学生,如何办理参保?

答:在珠海市各类学校就读的港澳台学生,可参加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学生和未成年人)。参保人或监护人可提供参保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之一及《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和未成年人)申报表》(须加盖学校、幼儿园或托儿所公章)到珠海市各社保经办机构或者居住地所在的村居委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其中扣缴账户为参保人或监护人在珠海市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农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之一网点开设的个人结算存折(借记卡)账户信息。

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通过学校统一申报。


八、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年怎么办?

答:1.参加珠海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2.参加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申请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


九、港澳台居民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在珠海市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

答:参加珠海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且待遇领取地确定为珠海市并将异地社保关系全部转入珠海市。申领养老待遇时需提供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之一,有视同缴费权益的还需提供人事档案,代办的还需提交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十、如何确定港澳台居民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跨省流动就业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各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由其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负责归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有多个缴费年限相同的最长参保地,则由其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负责归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一、港澳台居民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在珠海市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

答:参加珠海市城乡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60周岁时,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按月领取其它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领养老金时需提供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之一,代办的还需提交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1.基础养老金,目前每人每月430元。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十二、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参加珠海市失业保险的,领取失业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按规定可以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港澳台居民在珠海市领取失业保险金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四)已办理停保手续的;(五)无缴纳失业保险欠费记录(如有欠费的应补缴到账后方可办理);(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七)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参加珠海市失业保险的,和珠海市参保职工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和求职补贴、非广东省户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生育加发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稳定就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三、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参加珠海市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后按规定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参加珠海市工伤保险的,和珠海市参保职工享受同等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四、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参加珠海市生育保险的,按规定可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参加珠海市生育保险的,和珠海市参保职工享受同等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又包括孕产费用和计生费用,生育津贴包括产假津贴和计生津贴。港澳台居民累计最多可享受2次孕产费用及相应的产假津贴待遇(含国内户籍时已享受的待遇次数)。港澳台居民在境外(含港澳台)的生育医疗费用不纳入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十五、参加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按规定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参加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和珠海市参保人享受同等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待遇(普通门诊统筹、门诊特定病种和门诊专项)、住院待遇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港澳台居民在境外(含港澳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十六、参加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退休年龄,在珠海市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港澳台居民参加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费,按照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待遇:

(1)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累计年限(含1998年6月30日以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20年。(2)缴纳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实际年限满10年。

港澳台居民参加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二档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费,按照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待遇:

(1)以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非建立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年限满25年。(2)缴纳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实际年限满12.5年。


十七、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答:港澳台居民持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之一以及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可向转入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社保关系转入。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已经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十八、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珠海市的,其社保如何处理?

答:港澳台居民离开珠海如继续在内地(大陆)其他城市就业居住的,可选择将珠海市的社保关系转移到其他城市;如不选择转移社保关系,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珠海市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离开内地(大陆)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提供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之一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十九、原在珠海市参保的内地(大陆)居民获得港澳台居民身份后,其社保如何处理?

答:如离开珠海市时选择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返回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离开内地(大陆)时选择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可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如未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够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定年限且待遇领取地在珠海市的,可在珠海市享受退休养老待遇和医疗待遇。


二十、港澳台居民在珠海市如何办理居住证?

答:在珠海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居民,根据本人的意愿,可持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到我市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需要提供的材料:(一)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二)近期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三)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证明材料: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连续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证明材料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是五年。居住证有效期满可以换领新证。


二十一、《暂行办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十二、港澳台居民了解相关社保政策的途径有哪些?

答:港澳台居民如需咨询政策法规和办事指南可拨打0756-12333、12345热线进行详细咨询,也可登录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http://zhsi.zhuhai.gov.cn)或者关注微信公众号(zhuhaishebao)进行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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