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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

2020-09-28

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委〈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86号)转发如下,并附上以下意见,请相关单位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含就业援助基地),包括疫情防控期间开发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及因疫情无法返岗农民工的临时公益性岗位,乡村开发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等。

二、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和就业援助实施方案,并牵头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统筹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门落实完善扶持政策措施。其中,东部新区、简阳市要会同扶贫部门做好公益性岗位安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情况统计及分析,开展摸底走访调查,强化实名制动态管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

三、各区(市)县扶贫部门要加大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的统筹利用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岗位开发安置管理工作,协同做好岗位招聘和安置人员统计及分析。

各区(市)县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实化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安置促就业作用,同向发力做好公益性岗位安置和统计数据收集、汇总及分析工作,按季度真实准确报送有关情况,杜绝虚报和重复统计。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汇总,并于季度末次月5日前将上季度情况报送至市就业局。原印发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委《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的通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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